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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系、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强化和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工管理、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列入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与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管理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全院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三)表彰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组织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作为学院综合治理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全院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一)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拟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及指导安全演练活动;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内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和建立安全隐患台账的情况,督促各部门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六)协助公安机关、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和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执行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三)制定并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对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或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学院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学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三)制定学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并实施学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检查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学院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第十四条 综治办和各部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各部门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书面资料,向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被检查部门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被检查部门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分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被检查部门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配合综治办和分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分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各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有关分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分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及个人作出立即整改的决定,责任部门及个人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任部门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临时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分管部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发现有部门未经批准或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启用的,依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教学研究和办公场所、学生公寓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五条 分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和各分管部门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分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条 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事故部门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分管领导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并追究事故部门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并追究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领导的责任。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其所在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学校或学院授权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关部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安全隐患信息库和安全事故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关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